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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yu乐鱼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函〔2024〕10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函〔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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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函〔2024〕10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函〔2024〕10号)

  《百色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违法勘查采矿,严守资源安全底线,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百政办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百色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担当作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和用地用林等违法行为,维护我市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项目主体实施涉矿行为,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严厉打击整治矿山企业、工程项目等实施违法开采利用矿产资源行为,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违法态势蔓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全链条”常态化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持续向好。

  成立百色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整顿工作,组织机构和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应颖、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黄振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姚团结同志、黄小伟同志,市公安局王国辉同志、市应急管理局黄光坤同志、市林业局黄声濂同志、市生态环境局罗志宏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抽调集中办公。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领导小组确定的职责,加强协作,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集中排查全市矿山越界勘查、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试采,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违法转让、违法用林,以及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治理、水土保持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排查非法运输、收购矿产品的行为,各类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生态修复、土地整治、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项目违规处置矿产资源实施违法勘查采矿的行为leyu乐鱼

  (二)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盗采铝土矿、金、锰、锑、煤及其他矿产资源、私挖滥采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整治查处矿山越界勘查、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试采,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违法转让、违法用林以及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治理、水土保持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运输、收购矿产品的行为,各类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和安全隐患治理、生态修复、土地整治、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项目违规处置矿产资源实施违法勘查采矿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整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整顿工作。组织乡镇、各部门开展巡查排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属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组织完成违法情形整改,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全链条”常态化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打击整治非法使用民爆、危化物品行为。协助开展现场打击违法勘查采矿行动,对不接受、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当事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查询身份信息、银行或微信流水等方式协助案件调查取证,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等部门移交线索和案件经审查确认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开展整顿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推动整顿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对持证矿山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无证开采、以项目建设为名实施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依法打击查处。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管,组织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排查矿山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指导各派出机构依法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问题,指导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管辖公路两侧法定控制区距离内因违法采石、取土等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运输矿、砂石、土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货运车辆。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加强监管,严防以工程建设为名实施违法采矿,对外销售矿产品。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排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排查矿山安全隐患,打击整治矿山生产建设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坑探勘查项目安全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负责组织对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行为和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对从事违法勘查采矿活动的企业进行信息公示,依法对失信企业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并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批捕和起诉的职能,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涉矿且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整治生产经营企业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的矿产品行为,负责组织矿山企业供电管控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排查矿山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对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情况监督检查,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水土流失依法查处。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排查矿山违法用林情况,组织打击查处违法勘查采矿破坏林地、森林植被的行为,充分利用“林长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占用林地违法勘查采矿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秩序整顿工作进行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制订整顿工作方案,制订发布政府通告。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各司其职,2024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对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等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用林现状情况逐矿逐项进行核查,逐矿逐项统计汇报,实行台账管理。重点核查矿山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矿山企业主体是否按照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核查矿山当前或历史是否存在违法用林情形,是否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是否未取得环评批复及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违法建设;是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持失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是否取得水土保护方案批复及是否按方案落实措施;是否在停产整改期间违法生产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整改、生态修复整治采出的矿石擅自处置等。

  2.全面摸清盗采点和非法收购点的底数。按照清查和处置相结合的原则,边排查、边处置。综合运用实地巡查、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群众举报等手段进行细致摸排,全面摸清存在违法违规开采问题持证矿山、盗采点的底数。对发现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并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打击整改到位。严密排查矿产品非法收购点,对发现的非法收购点,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取缔。

  1.分类整治持证矿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全面核实矿山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实行问题台账销号管理制度,问题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并于2024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分类整治矿山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停产整顿。对于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方案进行开采、保护生态环境,超层越界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未“边开采、边治理”,未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部门下达整改指令拒不整改的;未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未取得合法用林手续等的矿山,应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二是取缔关闭。对于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矿山有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资源开发等问题无法整改的,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或拒不整治的,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实施关闭,并向社会公告。相关部门要注销(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爆、危化物品leyu乐鱼,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对非法用地用林的,要求复垦复绿。遣散从业人员,监督矿山企业及时进行修复治理,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2.坚决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立行立改,坚决打击、及时立案,依法按程序查处。盗采现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置、不留建构筑物)的标准取缔到位。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盗采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非法用地用林的,要求复垦复绿。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修复治理。防止死灰复燃。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人员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破特品等条件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要求认线.

  严厉整治以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整改、生态修复为名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对各类工程项目,超出政策边界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借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整改、生态修复名义非法采矿牟利,立即责令停工,应依法及时对施工单位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出现重大典型、影响恶劣违法案件的地区、由上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将未整治到位和整治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全部纳入台账管理,聚焦违法勘查采矿高发区,对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开展重点整治,整治一项、销号一项。

  年12月)。各县(市、区)负责对所辖区打击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市直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实现问题动态清零,并对各地整治行动开展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抽查群众举报较多、卫片图斑较多的县(市leyu乐鱼、区)。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消除监管盲区,明晰执法边界,形成工作合力,严防边整治、边违法的现象发生,巩固打击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生态文明思想高度,认真组织开展好整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领导组织机构,指定一名处级领导专抓整顿工作,周密制订整顿工作方案,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做好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一次,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重大问题随时召开,及时协调解决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推动县(市、区)、部门联合执法。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自然资源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充分运用矿产资源联合监管机制,畅通信息共享,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案件线索移交衔接,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效能,加强防范和制止违法勘查开采问题发生。

  “零容忍”、“严执法”的态度,深挖探、采、运、售、购全链条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彻底斩断盗采矿产资源黑色产业链。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并依法依规在处罚裁量基准内从重处罚,对于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县(市、区)要每月查处一批重大案件,同时在当地媒体曝光。整治行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盗采团伙以及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当地纪委监委处理。违法勘查采矿现场一律按“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彻底取缔到位。(四)加大宣传力度。

  “零报告”、未按要求每月查处一批案件的县(市、区)重点督察督办,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发生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暂停矿业权报批,在全市通报批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六)统筹经费保障。

  2024年2月23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同时报送抽调的工作人员信息。各县(市、区)每月6日前填写整顿工作表格(见附件1、2、4)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排查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后,每周四加报附件3;各有关市直部门一经发现涉及矿产资源违法线索,即时报送排查情况表(附件2);各县(市、区)于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附件表格和矿产资源“全链条”常态化监管机制文件,市直有关部门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曹刚、黄亿东,电线,电子邮箱:。

  2.排查点类型包括原盗采点、新盗采点、工程建设点、非法收购点、非法堆放点。3.违法类型:越界开采、无证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4.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整改,请于表格备注栏写明整改方式。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