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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乐鱼从事矿业勘查必须了解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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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yu乐鱼从事矿业勘查必须了解的两个概念!我国老一辈地质学家李裕伟先生,近期将在《矿业界》开展有关矿政管理的14场讲座,以期为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本期刊出的是矿事纵横:(11)《探矿权与勘查机会》,在这篇文章中,李老为读者详细介绍了探矿权与找矿机会,以期为从事矿政管理的人员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知识。

  李裕伟,男,湖南人,大学本科学历,1939年生,是我国著名的老一辈地质学家。曾任原地质矿产部副总工程师、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地质矿产部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院长、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所研究室主任,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委员、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委员。

  按照前面的讨论,探矿权赋予矿业权人的是底土资源的使用权,而不是矿产资源使用权。底土资源与表土资源一样,是一种财产权,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使用权属于探矿权人。

  那要看底土作什么用途。当底土作为地下空间用于建设目的时,其使用权价值与表面土地一样,取决于所在的区位特征,如是城市还是乡村,是城市的繁华地段还是郊远地段等;当底土用于探矿时,其使用权价值由该底土范围内的勘查机会来确定,这时探矿权的财产价值取决于勘查机会的大小。

  “机会(opportunity)”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常用术语,它通常与另一个常用术语“风险(risk)”并用,不同的是机会是对一个项目正方的表述,风险是对一个项目或获可行的一方;同时也要要考虑项目的负方,即风险、失败或退出的一方。

  机会评价(opportunity assessment)是在对一个项目的所有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项目中存在的机会进行评价,与风险评价研究的内容相同,但是从正面而不是从负面进行评估。机会评价是先于可行性评价的一个评价阶段,当项目已经相当成熟、风险较小时,开展的是可行性评价;而当项目不够成熟或很不成熟时,机会与风险并存甚至风险大于机会,开展的就是机会评价。因此,机会评价适合于对机会大、风险亦大的项目进行。这种项目是从高风险中寻求机会,取得机会回报。探矿活动是一种风险投资,因此也是一种机会投资,特别是在普查找矿阶段,这种从高风险中追求大发现的机会投资性质表现得最为明显。我们常说的找矿突破,就是从大风险中寻求大机会的探矿活动,对一个具体的项目来说,要看到有突破的机会一面,也要看到无突破的风险一面。

  机会评价的关键词是机会。虽然机会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像可行性研究那样容易被人们用一个固定的流程进行定量分析研究清楚。一个机会项目往往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机会通常是模糊的、隐藏的和变化的,难以用一个固定的程序定量描述;虽然可以用一些方法预测评价,但更多的是依靠专业人员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主观判断。因此,在机会评价中,人的作用胜于一切用任何固定程序设置的评价方式,至少对找矿机会的评价是如此。

  勘查机会是底土的属性之一。底土有许多属性。从自然属性的角度看,有岩石类型、构造类型、时代、含矿性、含水性、含热性、稳定性、安全性、空间可利用性等。探矿权给予矿业权人的,是这些自然属性中的含矿性,而勘查机会是含矿性的经济学表述。

  含矿性是研究矿产资源的基本术语之一,意在表示一个区域,一个矿床,一个矿体、一块矿石乃至一粒矿物中包含的矿产物质的丰富程度。从一个区域的角度而言,就是在该区域中矿床分布的密集程度;从一个矿床的角度而言,就是在该矿床中矿体分布的密集程度;从一个矿体的角度而言,就是在该矿体中矿石分布的密集程度;从一块矿石的角度而言,就是在该矿石中造矿矿物分布的密集程度;从一种造矿矿物的角度而言,就是在该矿物中造矿元素分布的密集程度。

  含矿性是矿床学研究与矿产勘查的基本术语,无论是从理论上进行的矿床成因研究,还是从实用角度开展的找矿勘探研究,最终都要归结为含矿性研究。含矿性研究通常具有成矿规律研究、矿床模型研究、资源潜力研究、找矿靶区研究等形式。含矿性研究随着按范围由大而小,认识由浅而深,矿化由隐而显的顺序进行。含矿性研究是一种需要智慧、需要经验而且脚踏实地的研究。含矿性研究的结果是投资者勘查决策的重要依据。

  但是,含矿性研究毕竟是一种地质科学的研究,在讨论矿业权的财产属性时,需要将其纳入矿产经济学体系并使用经济学的术语表达,勘查机会正是这样一个可使用的经济学术语。

  于是我们可以说,勘查机会,具体而言是一个勘查项目中所蕴含的找矿机会,是底土的重要经济属性,即某种财产属性:勘查机会大的底土,其商业价值高;反之,勘查机会小的底土,其商业价值低。这样一来,在市场运作中,我们就不必使用“含矿性”这类令市场人士颇感生疏的地质科学语言来进行谈判和交流了。

  从以上讨论可知,底土的探矿权属性有两种表述:从地质的角度表述是“含矿性”,从经济的角度表述是“勘查机会”;正是对底土勘查机会属性的使用,形成各个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资产(图1)。

  由图1可见,对底土的表述有两条线:一条是地质学这条线,对底土的表述是(岩石、地层的)含矿性,对底土研究的目的是最终获得科学研究成果;另一条是经济学这条线,对底土的表述是勘查机会,对底土开展探矿的目的是最终获得矿业权资产。本文将主要循第二条线展开讨论。

  在不同的地区,勘查机会是存在差异的:有些地区机会很高,有些地区机会很低甚至可断定无矿可找。这种差异导致底土价值的高低和探矿投资的取向。这就如同一块位于王府井的土地,和一片位于京郊深山的土地,其经济发展机会具有极大差异一样。地表土地的经济发展机会是一眼可看清的,然而由于隐蔽于地下,地质工作程度低和具体某个地质人员的知识与经验局限等原因,对底土资源勘查机会的差异有时并不能够清晰地做出判断。

  底土中到底含有多大的勘查机会,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认识为转移。将一块矿业权底土范围内原始的勘查机会记为,表示一宗底土的绝对勘查机会。地质人员在进入每一个阶段之前,都应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勘查机会进行判断,以决定是否有进一步投资的必要。但随着探矿权的多次转让,原始的勘查机会OP已被部分消耗,被转换成了查明矿产资源量,记为IR。这时你手中的矿业权资产由剩余的勘查机会为

  剩余的勘查机会LOP可视为是该探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潜力。查明矿资产+剩余勘查机会就等于该探矿权范围内的资产总量,记为TA,则有:

  TA是探矿者估算的矿业权资产总量,其中IR是查明资源量,是可以定价的,LOP是剩余勘查机会,是无法定价的,因此在矿业权资产评估时,这一部分往往忽略不计或估价极低,但恰恰是这一部是影响探矿权增值的主要因素leyu乐鱼。因此一个好的探矿权,必须有一个好的地质学家来评估。

  这个总量可通过查明矿产资源量和潜在矿产资源量的方式量化。从宽泛的意义上讲,两类矿产资源量都可视为矿资产,但IR是现实的矿资产,LOP是预期的矿资产,它能否转换为查明矿资产,需等到探矿结束时方可知晓。我们在矿资产一文中已指出,只有查明的矿产资源才算矿资产。

  如果你正在谈判一处新的矿业权资产,不论它在此之间经历了多少次探矿,你会得到一个查明矿资产的数值IR,那是之前的历次探矿活动将勘查机会转换为查明矿资产的结果,其数值越大,你付出的代价越高。在决定是否购买这处矿资产之前,应该估算一个剩余的勘查机会LOP。如果该LOP足够大,该探矿权资产增值的可能性就大。当然,如果你购买该探矿权资产的目的是矿山开发,不是通过发现矿床,而是通过建设矿山使矿资产增值,那就另当别论了。

  因此,在购买探矿权资产的时候,要注意IR是买方要付出的购买该资产的成本项,LOP才是该宗矿资产预期增值的资产项。查明矿资产IR是已显化为查明资源量的勘查机会部分,对探矿权人来说,这个勘查机会被之前的勘查项目用掉了,而真正有意义的是剩余勘查机会LOP,这是勘查资本增值的依据。如果一个投资者LOP看小了而放弃获取这个探矿权,他可能失去一个重要的发现新矿床或矿体的机会;反之,如果一个投资者把LOP看大了而不惜代价争得这个探矿权,他可能面对勘查失败的风险。LOP是个未知数,只能估计不可确知,究竟是大是小,取决于地质人员的知识、经验和判断。综观中外矿产勘查史,矿床评价翻盘的案例不胜枚举。所谓翻盘,就是先前的探矿者认为无矿的地方,被后来的探矿者找到了大矿;反例也是存在的,但为数要少得多。这些翻盘,都是因为先前的探矿者对LOP做出了误判。

  探矿是一个OP固定不变、LOP不断减少而IR不断增加的过程。到详细勘探结束,勘查机会已几乎耗尽,被最大限度地转化为查明矿资产(图2)。

  图2的转化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在探矿的初始阶段,被地质学家估计的勘查机会为TA,不论其绝对值大小均令其为100%,这时查明矿资产IR为零。随着探矿的深入,勘查机会越来越多地被转换为查明矿资产,剩余的勘查机会越来越小。因此一宗矿资产的勘查机会主要表现在探矿的初期和中期阶段,在后期阶段,探矿的主要任务及其价值体现为谋求矿资产的矿山开发增值机会,而非谋求矿资产的地质勘查增值机会。应该说明的是,在图2种,查明矿产资源量已具矿产资源属性,而剩余勘查机会LOP仍具底土属性。

  在空白地时期,不同地区勘查机会的差异可能不明显。随着探矿工作的进行,差异逐渐显现出来:开始时在一块大的区域出现有异常和无异常的差异,继而在诸异常区出现有矿床和无矿床的差异,再继而在一个矿床中出现有工业矿体和无工业矿体的差异,最后在一个矿体中出现富矿和贫矿的差异。

  所有这些差异都表现为“有”和“无”两种状态,高的勘查机会是“有”的表现。顺着“有”的这条线追寻,就会找到异常-矿床-矿体-富矿构成的查明矿产资源系列;低的勘查机会是“无”的表现,顺着“无”的这条线追寻,则是无异常-无矿床-无矿体-无富矿构成的非矿产资源系列。整个探矿过程是一个对矿产资源的“有”和“无”不断细分的过程。但应该指出的是,从矿产经济的角度而言,“有”和“无”是相对的,特别是“无”并不是绝对没有,而是指达不到投资决策要求的那些地段;对普查、详查、勘探阶段来说,就是达不到工业指标的那些地段。这点与含矿性研究有所不同。这里的指的矿产资源,是满足工业要求的查明矿产资源,而非仅具有地质意义的矿床学研究。

  存有弃无,是探矿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探矿过程中探矿权资产增值决策的经济学表达。“有”和“无”,实际上是底土中勘查机会的差异。一个好的地质学家,应尽可能将底土中“有”的部分识别出来并占有之,将底土中“无”的部分判断清楚并放弃之。但底土中“有”和“无”的差异不是明摆在那里的,发现它,认识它,找到它,肯定它需要投资,更需要智慧。每一个探矿阶段,都是一次一次投资决策,是一次智力的考验,一次对底土勘查机会的判断,一次“存有去无”的过程。

  探矿权人把探矿权拿到手后,其全部工作围绕一个目的,就是把勘查机会OP(初始勘查)或剩余的勘查机会LOP(后续勘查)转化为查明矿资产。整个探矿过程,就是一个是剩余勘查机会不断被转化为查明矿资产的过程。

  查明矿资产IR是勘查机会的显化,显化的产品是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对每个探矿阶段,勘查机会转化产品有所不同。

  预查阶段:对勘查机会的转化预期是:发现异常,并估算预测的资源量(包括异常、矿点盒矿化),形成初始的查明矿资产。

  普查阶段:对勘查机会的转化预期是:在预查的基础上,发现工业矿床,初步圈定和初步查明矿产资源量,并与预查获得的显化资产预测资源量合并,形成初步的查明矿资产。

  详查阶段:对勘查机会的转化预期是:在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工业矿床的认识,总体圈定和总体查明矿产资源量,并与预查和普查获得的显化资产矿产资源量合并,形成基本查明矿资产。

  勘探阶段:对勘查机会的转化预期是:在详查的基础上,最终完成对工业矿床的认识,详细圈定和详细查明矿产资源量,并与预查、普查和详查获得的显化资产矿产资源量合并,形成详细的查明矿资产。

  可行性研究阶段:这时勘查机会已被最大程度地显化,但显化并不等于经济技术可行。有些在勘探阶段查明的高等级资源量,虽然从地质上讲可靠性很高,但未必能经济地开发利用。因此,必须经过最后一个阶段——可行性研究,来判定查明的资源量是否具有开发利用的价值。如果可行性研究的结论表明,这些资源量可以经济地开发利用,则资源量被转换成了储量。按照定义,矿产储量是当前经济可采的。储量是勘查机会能达到的最高级别、最具价值的、最终的查明矿资产。按照国外标准,在矿石的数量和质量上,储量等同于采出的原矿。

  上述5类勘查机会并不是在每一个探矿权区都能获得的。在有些区域,可能5类都有,探矿工作可以进行到底;但在另一些区域,则可能只能获得其中四类、两类、一类资产,甚至没有获得任何查明矿资产。总体而言,矿产勘查项目半途而废,小半途而废,甚至起步即废的情形是常态,而将战斗进行到底的情形是异态。找矿找异常,无异则无矿,就是这个意思。

  不幸的是,勘查机会的差异是如此巨大,而人们不仅无法事先准确预知一处探矿权区域内的全部勘查机会,也无法准确预知大部分甚至少部分勘查机会。只有在完成了上一个勘查阶段后,人们才能够大致推断下一阶段可能存在的勘查机会。因此,认识勘查机会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基于近百年来矿产勘查界对对这个规律的总结,形成了今天科学的勘查阶段和工作程序。

  在一个具体的地区,上述五种机会的大小有无是客观存在的,探矿的目的是让机会显化为资产。但机会只是底土的一种属性,没有投资驱动,它永远不会显化为资产。5个阶段,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都是通过投资驱动将机会转化为资产的过程,每个过程都将底土中的勘查机会转化为一部分查明矿资产。当5个阶段结束时,完成了对资产的全部转换,探矿权人获得了最后的查明矿资产。这个探矿权资产的转化过程,就是由自然矿产资源转变为显化矿资产的过程(图2)。

  由图3可见,如果一处探矿权范围内底土的勘查机会是100%的话,那么在预查开始前,勘查机会为100%,查明矿资产为0。预查结束后,由于手段有限,估算的查明矿资产总量通常很小,不足以判定该宗探矿权资产是否可发展成一处有经济价值的矿床。普查是勘查机会是否可转化为有效查明矿资产的关键阶段,是否能找到工业矿床在这个阶段可见分晓。如果发现了工业矿床,其经济总量可大可小,取决于发现矿床的质量和规模。例如,如果在普查阶段一钻打到了200m厚度的斑岩铜矿,虽然仅一钻,其价值就非常大了;反之,如果同样是斑岩铜矿,数个数十个钻孔见矿都是一两米,则价值要小得多。详查是勘查机会被最大程度转化为查明矿资产的阶段,也是投资力度最大的阶段,但探矿权的增值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普查阶段,因为详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找矿,而是为矿山开发提供数据,是一个为采矿投资增值提供可行性研究依据的阶段;勘探是将勘查机会转化为查明矿资产的最后阶段,这时就地勘单位的技术、资金与智力条件而言,已最大程度地将勘查机会化为查明矿资产,其目的不是令探矿权资产增值,也是为采矿投资增值提供可行性研究依据。

  随着查明矿资产IR的增加,勘查机会被消耗,剩余的勘查机会LOP越来越少,这就是在一个地区,如果探矿程度很高,找矿难度变大的道理。但是,由图3可见,在全部探矿阶段完成后,在勘查机会曲线上尚有一个余量(虚线以上部分)未被转化为资产,这是勘查机会的真实值OP与其估计值TA之差。这是很正常的。即使一个勘查单位有很高的找矿勘查水平,通常也很难把勘查机会使用殆尽。这个道理,已被我国危机矿山找矿成果充分证明。

  图3的勘查机会与探矿权资产均以百分数表示,因为每宗探矿权的勘查机会绝对量是不同的:有些机会巨大,有些一般,有些很差,有些甚至根本不存在这种机会。到底机会有多大,就需要地质人员的知识和智慧了。借助于成矿规律、矿床模型或资源潜力评价研究,可为探矿权的勘查机会评估与地区选择提供重要参考。因此,在申请探矿权时,不要忘了图1左边的地质表述部分,即底土含矿性研究,它与底土的勘查机会研究是同命运、共呼吸,相辅相成、殊途同归的关系。

  对于一个具体的区域,其勘查机会是个常数。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勘查机构,或任何主持勘查项目的地质学家,勘查机会是相同的;通过实施勘查项目,能转化出多少探矿权资产,取决于勘查机构和地质学家的技术、知识和智慧,还可能受到偶然性因素的影响。找矿勘查具有规律性的一面,也具有偶然性的一面,这已为无数找矿勘实查践所证实。在我国60年的找矿勘查史上,这个地质队放弃的地区,被另一个地质队检起来发现大矿的例子不胜枚举。出现这种事例的原因要么是对勘查机会认识不足;要么就是偶然性所致。

  探矿权资产究竟是一宗什么资产?是底土资源资产还是矿产资源资产?在讨论了上述查明矿产资源的形成过程后,就可以回答这个问题了leyu乐鱼

  我们在一开始是把探矿权资产作为底土资源看待的,因为这时查明矿产资源资产为零。首先,一个预查和普查区的面积可达数十、数百甚至上千平方公里,可能最终证明没有矿产资源,即使有,也仅占其极小部分,因此我们不能将整个探矿权区视为矿产资源资产。其次,国内外对探矿权是按土地面积而非矿产资源收取费用的,对所有的矿产(或一大类矿产,如油气、金属、煤炭等)设置同样的费率。这表明探矿权的对象具有鲜明的土地特征,在这里是底土特征。这是探矿权资产的主流。各国的矿法,正是按照其底土性质而非矿产资源性质进行探矿权立法和实施管理的。

  但是,探矿权又确实具有一定的矿产资源属性。这里首先要说清楚什么是矿产资源。按照我国的分类标准,矿产资源有四大类16个类型;按照《联合国化石能源和矿产储量及资源量框架分类2009》(UNFC-2009)的分类标准,有8大类更多的类型;按照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标准委员会(CRIRSCO)的分类标准,有6个类型。综合这些分类,可将查明矿产资源归纳为三大类:

  按照这个人分类,只有那些至少具有上述4个层次之一的探矿权资产才具有矿产资源性质,它们或者是矿产资源的前奏,或者是矿产资源的胚胎,或者已具矿产资源的基本形态,或者是最终成熟的查明矿资产,或者是多阶段、多类型的矿资产的组合。

  现在可以回答探矿权资产的构成了。探矿权资产由底土资源资产和查明矿资产两部分构成:底土资源资产提供的是找矿机会;查明矿产资源则可列入矿资产。因此,如图2所示,找矿机会是底土资源的属性,矿资产则具矿产资源属性。但在探矿阶段,矿业权人拥有矿资产却未授与矿资产的使用权。

  一部矿法不仅要阐述矿产资源的概念,还要阐述底土资源和矿产品的概念,那么三个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向底土资源的延伸底土资源是孕育和赋存矿产资源的母体。由于在勘查活动开展之前,底土中矿产资源的种类、位置、数量和质量是未知的,因此底土所提供的是发现和勘查矿产资源的机会而非提供矿产资源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讲,矿产资源概念可以向底土延伸,其具体的表达是勘查机会。

  查明矿资产是矿产资源概念的本体所谓查明矿资产,是通过地质勘查,对赋存于底土中的矿产资源进行认识和评估,然后脱离底土而形成查明的矿产资源量、矿产储量和各类异常矿化。我们在矿法中所说的矿产资源,指的就是查明矿产资源。它是勘查、开采、政府行政管理、法律调整和市场运作的矿资产对象。

  向矿产品的延伸矿产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通常指的是处于地下原地的自然物质状态,当矿石从地下开采出来,提升到地面,就不能再称之为矿产资源了。因为这时的矿产物质在位置、形态、成分(选矿后)有所改变,已成为某种加工的矿产品。按照大多数国家的矿法,通常是在矿产品销售后,才在矿产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因为只有在矿产品销售后,一个采矿项目的产量、成本、价格和收入才能说得清楚,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各自所得的份额才能准确地计算出来。这就如同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假定地主收租六成,在庄稼处于青苗阶段是不能交租的,因为这时无法计算谷物的产量;只有在收割、脱粒、干燥、精选、入仓后,才可缴租。入仓后的粮食,脱离了自然状态,已成为产品了。由此可见,一部矿法,虽然是为矿产资源而制定的,但是出于管理的需要,有时须延伸到矿产品阶段,才能理顺某些产权关系。在大多数国家的矿法中,均延伸到销售阶段,因为只有到这个阶段,才能准确地计算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资产利益数额。

  一个本体形态和两个延伸形态构成了矿法所指的矿产资源的完整概念。可以这样对矿产资源进行理解:矿产资源主要是指通过地质勘查获得的查明矿产资源量、矿产储量及各类异常矿化;在查明之前,矿产资源具有底土性质,是底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查明之后,矿产资源被从原地移出,矿产资源被转化为产品性形态,具有产品性质。图4显示查明矿产资源及其前后的两个延伸状态。

  最后,我们引用美国地质协会出版的《地质大辞典》对矿产资源的定义作为本篇的结束:“矿产资源是在地壳中或地壳表面自然产出的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按照它们产出的形式和数量,能在当前条件下经济提取的矿产品,或具有在未来提取矿产品的潜在可能性。”在这个定义中,包含了矿产资源三个密切关联的组成部分——地壳(底土)、矿产资源、矿产品。从经济层面上看,它们均具资产性质。

  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指导下,由中国工程院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中国五矿集团等200余家从事矿业与材料产业的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及30名院士和50余位行业专家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盟定于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2017中国矿业全产业链大会(第二届)暨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创新联盟成立大会”,现诚邀相关单位参加本次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协办单位: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leyu乐鱼、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等。

  承办单位:北京司南国际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桔灯地球物理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西安天宙矿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增值服务联盟、北京阳光创译语言翻译有限公司(排名不分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