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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观点|细化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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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观点|细化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按照全国及其会的工作计划,民法典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已经施行。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审议通过。2018年以来全国会已经就民法典各分编分别进行了审议,计划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民法典》编撰和施行,特别是物权编,与不动产登记工作密切相关,民法典编撰是统筹考虑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并加以解决的最好时机。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蔡卫华研究员在2017至2019年间,结合民法典编撰撰写了一系列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文章,针对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法定化、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抵押登记、矿业权统一登记等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和意见。

  一、《物权法》对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只有原则性规定,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与《物权法》对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不尽一致

  (一)关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物权法》保持一致,都规定的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如《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进一步细化规定:“……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物权法》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据此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

  关于对于探矿权、采矿权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很多。如《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直接对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了定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从以上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探矿权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采矿权规定,可以看出这些规定行政管理色彩十分浓厚,而物权以及权利保护的色彩很淡。

  虽然《物权法》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用益物权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虽然大家都普遍赞同探矿权、采矿权是财产权,如2000年10月31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以下简称309号文)第3条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但是探矿权、采矿权是否是物权,实践中很多专家仍然认为探矿权、采矿权具有特殊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权。首先,探矿权的客体不是矿产资源,而是矿产资源所在的土地,探矿权只是对土地勘查的权利;其次,探矿的过程中要运用大量的勘探技术,成果是地质勘查报告等地质资料,因此有的人认为探矿权更多的是知识产权;第三,有可能找到矿,但是大多是情况下找不到矿,因此探矿权只是一种机会权或者期待权,即使找到矿,如果探矿权不转为采矿权,探矿权也没有对矿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另外,采矿权虽然是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矿产资源开采完了之后,采矿权就消灭了,这与一般的土地物权永续存在不同,因此也具有特殊性。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所以探矿权、采矿权的性质存在争议,这也是一些物权法的教科书上将探矿权、采矿权定位为准用益物权的原因。

  根据309号文第3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矿业权人享有“处分权”。

  但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只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按照《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矿业权人只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享有处分的权利。

  进一步分析原因,《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通过,当年10月1日实施。309号文早在2000年10月1日就印发并执行,出台的时间早于《物权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也可以理解,但是相关的规定应当及时根据《物权法》进行修改。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规定,虽然探矿权和采矿权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转让,但是都需要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进一步细化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条件,并进一步明确了审批内容和程序。309号文第37条明确规定:“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都要经过审批,但是其作为一种财产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转让需要审批,是否符合《物权法》的精神,值得斟酌。

  关于矿业权的抵押,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进行任何规定,只有309号文等文件作出了规定。首先,抵押需要经过审批,309号文第36条第2款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其次,抵押需要备案,309号文第57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明确规定:“……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抵押双方出具备案证明。”

  对于抵押备案的效力,309号文件第58条虽然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但是,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都是通过行政许可并申请登记领取《探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之后取得权利。由于证书中含有许可二字,因此实践中,往往不被视为是物权证书,实践中经常出现因安全事故等原因吊销《探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时,导致矿业权人的财产权也被注销的案例,不利于保护矿业权人的财产权。

  三、建议《民法典物权编》编纂时细化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同时加快对《矿产资源法》等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解决以上问题,最主要的是按照《物权法》的精神,加快对《矿产资源法》等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使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属性能够得以实现。由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因此建议借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契机,细化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二是细化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权能,使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能够得到实现;三是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进行抵押并进行抵押的物权登记,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保障;四是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物权登记,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保护等。

  作者:蔡卫华,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处长、研究员,本文刊登已得到作者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