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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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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地热、矿泉水除外)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的由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

  (三)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但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备案。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种,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附录一”执行。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七)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等。报告包括各类地质勘查报告leyu乐鱼、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备案结果。其中,受理及评审时间为50个工作日,备案及告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leyu乐鱼,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否则作为退卷处理。

  (九)评审备案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报告评审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等标准文件。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和油气矿产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的,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在疑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交办评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查。

  (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评审备案权限在本级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结果(附件1),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十一)省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承担。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评审备案工作,也可根据工作实际交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承担。评审备案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二)评审工作重点对矿床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的leyu乐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评审备案。

  (十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评审质量管理体系,对评审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定期组织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开展专家业务和诚信考核。

  (十四)评审专家应采用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组成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及以上的,专家组不少于5人,小型的不少于3人。专家组长应具备相关矿产的综合知识和能力,熟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政策和制度,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现场核查的专家原则上应从项目评审专家中产生,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其他专业的专家,补充的专家应采用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

  (十五)评审专家应熟悉矿产资源勘查规范和技术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严格履行评审专家职责,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客观公正的提出署名意见,对出具的专家审查意见负责,具有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专家组长应在综合专家个人意见基础上,形成专家组意见并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修改完善情况进行复核。

  (十六)评审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凡与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违反回避原则的,情节严重的将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十七)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从省自然资源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未建立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的市、县(市、区)应从省或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十八)评审备案工作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保障工作质量。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本区域内的评审备案工作开展核查,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核实结果公开通报,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加强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交办事项、责任义务等,对评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相关业务。

  (二十一)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技术要求,评审备案的相关信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本通知下发前已印发的省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