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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乐鱼2023年矿业法规变动及立法趋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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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yu乐鱼2023年矿业法规变动及立法趋势解读目前,我国矿业正处于产业整治、创新和改革的重要阶段,如何实现矿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政府治理的重要课题。2023年以来,自然资源部等政府主管部门也在现有的《矿产资源法》框架下,积极修订和出台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力求保障产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今年以来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我国矿业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台或修订了五部重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即2023年1月9日,自然资源部出台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2023年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2023年5月12日,由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2023年7月28日,由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2023年9月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其中,《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对矿业权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废止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重构了矿产资源的“价税费”制度,《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在矿业权登记审批、转让管理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对矿业改革做了全面的制度规定。

  2017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至2022年9月其五年的有效期已经届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自然资源部出台了《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尽管相较2017年印发的《矿业权交易规则》,《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下称《规则》)在名称上更为具体精确,但是并无实质性政策修改,主要是对相关出让、转让规则进一步细化。《规则》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的总体要求、公告、交易形式及流程、确认及中止、终止、公示、交易监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其他要求等八个部分的内容,对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改革、交易平台建设、电子化交易、失信惩诫、协同监管等提出要求,对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细化了竞买人的违约责任,明确了竞拍流程的要求和标准。

  在交易行为的规范方面,矿业权出让主体增加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赋予其参照制定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权利及对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权利;明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交易平台需全面推行电子化交易;删除了交易平台的标准和要求;具体规定了竞买人资质条件的设定依据、交易中止和终止的条件,规范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需结合变化程度重新发布公告或顺延公告时间、底价的确定时间,调整了协议出让公示的程序等交易规则。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于2017年7月1日实施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虽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对其相关问题作了完善,但实施中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仍未能解决。故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联合正式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下称《办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涉及矿产资源的价税费种类、内涵及征收逻辑进行了重构,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最大的调整就是完善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将现行对绝大多数矿种在出让环节“一次性趸交”,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按额+逐年按率征收”,即分“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 两部分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且,降低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分期缴款年限。该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减轻了企业的支付压力。

  其次,在缴款和退库上,将矿业权人缴款时限从收到缴款通知书7日内延长至30日内,便于矿业权人筹集资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及其他与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务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简化矿业权登记审批流程。一是取消探矿权申请资料中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4项资料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5项资料。二是改变资料获取途径,企业营业执照等2项资料改为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三是对采矿权延续登记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等3项资料进行了简化调整。四是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进行了精简优化,对探矿权注销、变更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名称等事项,不再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另一方面是缩短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简化矿业权转让流程。取消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并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对勘查开采主体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矿种,转让变更不受5年限制。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

  《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下称《意见》)废止了2019年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矿业权出让规则,延长了探矿权保留期限。《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2019年7号文没有对探矿权保留期间作任何规定。《意见》则规定探矿权保留的最长期限为5年,并且规定了“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

  纵观今年以来的矿业法规变动,不难看出,政府主管部门为实现矿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在强调安全生产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国家的“双碳”目标,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优化矿产行业的营商环境。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在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该修正草案将“保护资源,绿色发展”作为法律原则。无论是从技术经济角度,还是从资源环境管理角度来看,在资源开发利用中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保护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路径依赖。

  2023年以来的法规变动也充分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比如,《意见》要求,“净矿”出让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以用地用林有保障、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为标准,“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要合理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期限,非战略性矿产,不得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勘查”等。

  此外,尤为引人注目的是2023年颁布的《青藏高原生态保》第33、34条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规定“依法禁止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在青藏高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生态环境敏感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当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环境和安全风险。”这些规定在确保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同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

  “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过程中,主要矛盾是碳排放居高不下和碳汇能力不足的矛盾。”“长期采矿导致矿区出现植被损毁、土地破坏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严重生态问题,使原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急剧退化甚至完全丧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当引起生态系统功能下降,直接导致碳排放的增加与碳汇能力的下降。因此,在矿业立法、规范变动时始终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

  《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营商环境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一环。习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法治化各级政府尤其是监管部门要带头尊重和保护投资兴业活动,打造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中的“服务”是广义概念,包括尊重自治、保护秩序、市场准入、宏观调控、行政指导、行政促成与经济激励。

  首先,其对私权利即矿业权利有更好的保护。在《意见》中明确规定:“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这一重要变化,限制政府主管机关滥用行政职权,充分保障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规则,对矿产产业的行政流程进行简化,为矿业发展提供便利。《通知》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及其他与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务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减轻矿业权人负担。《办法》在出让征收方式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并且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分期缴款年限,减轻企业的支付压力,在最大程度上用制度建设激励经济发展。

  当然,2023年以来矿业法规的变动始终强调矿业安全问题,以安全生产为基础,支撑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自2018年《矿产资源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会立法规划后,目前已进行了几轮修改研究。修改趋势为,越来越重视矿产资源的财产属性和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突出矿业权管理制度;弱化行政许可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矿产资源督察制度;注重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增强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和法律责任。

  故而,目前在法律层面未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制,政府主管机关印发相关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矿业规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积极推动优化矿业领域营商环境。

  未来,随着法律修订和立法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将迎来崭新的大发展机遇,资源的合理利用将会促进社会经济进步、生态和谐。